减刑的对象条件:
一、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限制条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对象管拘和徒刑,实质条件有三项,遵规改造和悔改,一般立功可以减,重大立功应当减。减刑限度有要求,管拘有期要一半,无期不少13年,死缓不少15年,死缓2年不包含,限减死缓分情況,无期不少25,有期不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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