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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应用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23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为曾经规制该类纠纷的关键条款,虽已随相关法律规范的更新而退出主要适用舞台,但其确立的裁判逻辑、引发的实践争议及后续完善历程,对理解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将从条文内涵、立法初衷、实践争议、完善演进及应用边界五个维度,系统梳理对该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要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原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准确把握该条文的核心要义,需厘清三个关键层面:

      其一,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条文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为双重前提,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效力。这意味着,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举债方是否以夫妻双方名义,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均可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取得夫妻合意。这一推定逻辑与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普遍实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相呼应,即夫妻婚后收入归共同所有,相应地,为维系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其二,除外情形的严格限定。条文设置了两类法定免责事由,非举债方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需注意的是,第二类除外情形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存在分别财产制约定”和“债权人知情”两个条件,且非举债方需对债权人的“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举证债权人是夫妻财产约定的见证人、知晓约定的书面凭证等。

      其三,内外法律关系的区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答复中进一步明确,该条文主要规制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夫妻内部法律关系(如离婚时债务分担)中,仍应适用《婚姻法》第41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规定,由举债方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举证不足则非举债方不承担责任。这一区分旨在平衡外部交易安全与内部权利公平,避免将外部推定规则直接适用于夫妻内部责任划分。

     《婚姻法解释(二)》于2004年施行,第24条的制定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针对性价值。彼时,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但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夫妻串通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在此背景下,第24条通过确立“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共同”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非举债方,大幅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成本,有效遏制了“假离婚逃债”的乱象,为维护交易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从立法价值取向来看,第24条以“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为核心,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下,多数家庭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共享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增益,相应地共同承担债务风险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也明确指出,该条文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收入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自然应共同偿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24条的适用逐渐暴露出诸多争议,核心矛盾在于“交易安全保护”与“非举债方权益保护”的失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非举债方举证困难的结构性困境。条文将免责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非举债方,但实践中,非举债方往往难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难以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分别财产制约定”。更重要的是,对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消极事实,非举债方举证难度极大——要求其证明“自己不知道债务存在”或“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本质上是要求证明“不存在的事实”,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实践中成功举证的案例寥寥无几。

      二是“被负债”现象频发的社会问题。随着民间借贷的无序扩张,部分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高额举债(如高利贷),或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举债,却利用第24条的推定规则,将债务转嫁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大量非举债方(其中87.1%为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房产被查封、工资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数据显示,2016年适用第24条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已增至12万余件,其中1.5万余起案件中非举债方称对债务毫不知情。

      三是与《婚姻法》核心条款的适用冲突。《婚姻法》第41条明确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作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第24条以“婚姻存续期间”为核心推定依据,未将“债务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导致实践中出现“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无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均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被学界批评为违背《婚姻法》立法初衷。例如,已故法学家杨大文教授指出,该条文可能使非签约方的财产权利因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而受到不当损害。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后续立法完善逐步修正第24条的适用偏差,形成了“补充规定+司法通知+新司法解释”的递进式完善路径:

      第一步是2017年出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24条中增加两款,明确“虚假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补充直击社会反响最强烈的痛点,将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排除在推定范围之外,避免非举债方为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第二步是同期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审理要求:一是强调债务真实性审查,禁止仅凭借条、借据简单认定债务;二是赋予非举债方调查取证申请权,缓解其举证困难;三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需经审判程序认定,禁止执行程序直接追加非举债方为被执行人,保障非举债方的诉讼权利;四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第三步是2018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彻底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确立“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三大标准,将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大额债务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第1064条吸纳了该解释的核心内容,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新的认定规则,标志着第24条的推定规则退出主流适用场景。

        尽管第24条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依据,但在特定场景下仍具有参考价值,其应用边界需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严格把握:

      一是历史案件的回溯适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夫妻债务纠纷,若案件审理时尚未适用新司法解释,仍需参考第24条的规则及补充规定进行认定。此时需重点审查债务是否为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若非举债方能举证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免除责任。

      二是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债务的参考认定。第24条的推定逻辑与现行《民法典》第1064条“日常家事代理”规则存在一定衔接性——对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即使未共同签字,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与第24条的推定精神一致。实践中,可参考第24条的举证逻辑,合理分配此类小额日常债务的举证责任。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借鉴意义。第24条引发的举证责任争议,为现行规则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借鉴: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时,需严格区分“日常家事债务”与“大额非日常债务”,分别分配举证责任;对于非举债方的免责主张,应合理界定举证范围,允许其通过提供债务用途不符、举债方恶意串通等间接证据完成举证,避免陷入“证明消极事实”的逻辑困境。

      四是虚假诉讼与非法债务的排查适用。第24条补充规定中关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保护的规则,已被现行法律吸收。实践中,无论适用何种规则,均需优先排查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以及虚构的借贷关系,应坚决不予保护,这一核心精神与第24条的补充完善方向完全一致。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历史演进,是我国司法机关在“交易安全”与“家庭公平”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缩影。该条文在特定历史时期有效遏制了逃债乱象,但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其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构性缺陷导致了权利失衡。后续的补充完善及现行《民法典》第1064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从“形式推定”转向“实质审查”,从“优先保护交易安全”转向“平衡保护各方权益”。

      理解与应用第24条,不应局限于条文本身,而应结合其历史背景、争议本质与完善历程,准确把握其适用边界与参考价值。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需以现行法律规范为核心,吸收第24条的合理内核,规避其制度缺陷,通过精准区分债务类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排查债务合法性,实现对夫妻非举债方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市场交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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