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办案手记

​夫妻析产避债?债权人权益如何破局?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代理债权人维权案,为您解读共有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保护之道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09-11 0
     我是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最近我代理了一起 “夫妻析产对抗债权执行” 的典型案件,从案件介入到推动二审,每一步都围绕 “如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展开。今天,我想以第一人称视角,和大家分享这起案件的代理思路与维权要点(当事人、地点均用化名,保护隐私)。
     2021 年,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找到我时,情绪真的特别焦急。她手里攥着法院调解书,却面临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尴尬困境 —— 债务人某公司及担保人张先生(化名),按约定需向她偿还本息共计 312 万元,但张先生也就 2023 年支付了 45 万元,之后就再也没动静了。刘女士没办法,只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后来查封了张先生名下位于 A 市 B 区 “XX 花园” 小区的 102 室房产。可就在拍卖程序眼看要启动的时候,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化名)突然在 2024 年 5 月起诉了,主张她和张先生已经在 2024 年 4 月中旬签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 102 室归张先生、103 室归自己,要求法院确认两人对对应房屋各占 100% 的份额。刘女士当时就慌了:这两套房子早就打通改造过,102 室的入户门都被封了、103 室连厨房都没有,单套房子根本没人会买,自己剩下的 267 万元债权,搞不好就彻底要不回来了。听完刘女士的陈述,我立马就反应过来,这不是简单的析产纠纷,典型的 “夫妻析产避债” 嘛,核心就是要戳破对方的避债心思,得想办法保障刘女士的债权能顺利执行。
     接手这个案子后,我花了 4 天时间把所有证据材料都捋了一遍 —— 从调解书、执行裁定到房屋照片、协议文本,一个个仔细分析完,终于找准了三个能决定案子走向的核心争议点:
     我特别注意到一个细节,协议签订时间是 2024 年 4 月 18 日,但法院早在 2024 年 4 月 8 日就已经出了拍卖 102 室的执行裁定。这个时间差太关键了:张先生的担保债务都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了,房产也被查封了,这时候夫妻二人才突然约定 “房屋各归一方”,说白了就是想转移张先生的责任财产 —— 本来两套房子(市场价加起来大概 430 万元)张先生各占 50%(对应 215 万元财产),约定之后就只剩 102 室归他了(市场价约 210 万元),表面看价值差不多,但 102 室因为改造根本没法独立拍卖,实际能执行的价值掉了一大截,避债的意图明眼人都能看出来。
     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共有人协议分割财产得经过债权人认可才行,可刘女士连一点消息都没收到过,这份协议根本就不能对抗她的债权。
     原审的时候,李女士和张先生嘴上说 “拍卖后能恢复原状”,但让他们拿方案出来,却半天掏不出来。我特意抽时间去 “XX 花园” 小区实地看了看,情况比我预想的还要严重:102 室的入户门被厨房扩建占了地方,通道就剩 0.75 米,这根本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里 “入户门净宽不小于 0.9 米” 的标准;103 室的厨房改成书房了,水电、燃气管道跟 102 室完全连在一起,想单独拆分根本不可能。
      我后来咨询了几家专业装修公司,得到的结论都差不多:要恢复原状,得把整体装修都拆了(包括中央空调、定制柜体)、重新建隔墙和入户门、再单独布水电燃气管线,预估费用至少得 42 万元,而且还得向住建部门申请结构改造审批,光流程就得 3 个月起步,客观上根本就行不通,更何况恢复之后,房子因为拆了又装,价值还得贬损 1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写得很清楚:婚姻存续期分割共同财产,只有两种情况是合法的 —— 要么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要么法定扶养义务人得了重病需要医治。可李女士和张先生既没有损害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家里人得重病要花钱的情况,原审法院就凭着 “产权登记独立 + 书面约定” 就支持了分割,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这三个焦点,我给刘女士制定了 “先补证据,再辩法律” 的二审代理策略:
     第一步:补充关键证据,打破 “可恢复使用” 的谎言。我指导刘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两项鉴定:一项是房屋结构鉴定,让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证明两套房子已经连在一起了,单套根本没有独立居住的功能;另一项是市场价值评估,让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单套拍卖的价值会比整体拍卖贬损 45%(102 室单独拍卖大概能卖 115 万元,整体拍卖能到 430 万元左右)。有了这两份报告,就能从客观事实层面,直接反驳原审法院 “房屋可恢复使用” 的说法。
     第二步:精准法律辨析,分清 “析产” 和 “实物分割”。很多人容易把 “析产” 和 “实物分割” 搞混 —— 刘女士并不是反对确认 “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反对 “拆分房屋所有权” 这种实物分割的方式。我在上诉状里写得很明确:应该确认张先生对两套房屋各占 50% 的份额(对应 215 万元的财产权益),两套房子整体拍卖后,先把刘女士的 267 万元债权还清,剩下的钱再让夫妻二人分,这样既能保障债权,也能让房子卖出最高的价值(整体拍卖价肯定更高),对所有人都公平。
     第三步:平衡权益,不被 “生存权” 绑架。原审法院总说 “要保障债务人的居住权”,但这个权利也不是没有边界的 —— 两套房子加起来 258.6 平方米,整体拍卖后差不多能拿到 430 万元,还清刘女士的 267 万元后,还剩 163 万元,这钱足够张先生夫妻在 A 市买一套 85 平方米左右的刚需房了(当地房价大概 1.8 万元 / 平方米),基本的居住需求完全能满足。不能为了让他们住着 “大户型”,就牺牲刘女士的合法债权,这根本不符合《民法典》里 “公平保护” 的原则。
     目前,我已经在 2024 年 9 月份代刘女士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张先生对两套房屋各占 50% 的份额,方便后续整体拍卖。二审法院在 2024 年 10 月已经受理了,结构鉴定和价值评估也在推进中 —— 鉴定机构那边初步反馈,102 室确实不具备独立使用的条件,单套拍卖价值贬损率大概有 42%,跟我之前预判的差不多。说实话,这类案子最难的不是找法律条文,而是怎么通过 “具体数据 + 专业报告” 让法官看到 “避债的真相”,怎么在 “债务人权益” 和 “债权人权益” 之间找到一个能量化的平衡。但只要抓住 “合法性” 和 “合理性” 这两个核心,凡事用证据说话,总能为债权人争取到该有的权益。
     办完这个案子,我想给有类似困扰的债权人提三个建议:很多人遇到这种事会犹豫 “要不要再等等看”,但析产、赠与这类行为,一旦完成了登记或者拿到了法院判决,想挽回就难多了。就像这个案子,如果刘女士在李女士起诉后再观望 2 个月,等一审判决生效了,102 室就会被确认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后续执行起来只会更难。所以一定要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介入,别错过了异议期或者上诉期。
     第一类是 “时间证据”:比如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时间、执行裁定的时间,用来证明分割行为是在债务执行之后;第二类是 “状态证据”:比如房屋的照片、视频、装修合同,证明财产没法独立处置;第三类是 “价值证据”:比如评估报告、同小区的成交价格,证明分割会导致财产贬损。这些证据都是反驳对方、说服法官的关键。
     遇到执行难的情况,别只知道 “催法院”,可以主动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其他财产)、委托专业机构做鉴定(用数据说话更有说服力)、主张代位析产(如果共有人不主动析产,债权人自己也能主动起诉)。像这个案子里的结构鉴定和价值评估,就是打破对方 “可恢复原状” 这个谎言的关键。
    作为一名专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 多年的律师,我一直觉得:法律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更要守住债权人的合法财产底线。如果您也遇到了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债务人转移财产” 的麻烦,欢迎联系我 —— 我会用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和法律论证技巧,帮您守住该得的权益。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本文网址:https://www.ahinkia.com/bananshouji/1040.html

关键词:

合肥市政务区金潜广场20层、商111东

0551-6555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