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0月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与之相关的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合肥市两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逃避、规避、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六、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刑事立案侦查之前,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刑事立案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嫌拒执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特此通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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