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原告陈某委托被告岳某为其女儿办理进入成都市某私立小学学习事宜,被告岳某承诺在2022年11月中旬办理完入学手续,双方代办协议中约定,原告陈某先支付5万元预付款,事成之后再向被告支付办理费用20万元。指定期限届满,岳某末能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因退还委托款,诉至南江法院。
裁判观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岳某签订委托合同,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作出以上判决。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COPYRIGHT ©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明图网络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172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