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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开律师优秀民事上诉状展示:婚外情财产赠与纠纷维权经典记录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07-04 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陈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王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正某,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某、周正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5)合1234 民初 78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5)合1234 民初 789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张王某返还上诉人刘陈某不当得利款项1000000 元;

      一、判令被上诉人张王某、周正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张王某收取款项性质的认定存在错误且缺乏依据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某经常在张王某就职的 KTV 消费,但未明确该事实与本案涉案1000000元款项的关联性,也未指出该 KTV 消费对应的是涉案流水中的哪一笔或哪几笔款项,此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

      其次,判决书称涉案1000000元流水中有多笔转账具有消费属性,却未说明该认定所指向的具体款项、认定为消费属性的理由及相关证据,该部分认定同样缺乏事实支撑。

      再次,关于 “交通事故赔偿”,张王某与周正某的陈述存在严重矛盾。在离婚案件中,周正某自认赔偿 3 万元且已支付;本案一审中,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变更为 7 万元且未支付;一审开庭时又改称 7 万元已支付。但二人始终未说明 7 万元赔偿款对应的是涉案流水中的具体日期和款项,也未能提供医疗票据、伤情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未审慎核查交通事故的真实性、赔偿数额的适当性、是否已支付以及与涉案款项的关联性等问题,径直认定涉案流水中包含 7 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该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故意违法裁判之嫌。

      最后,张王某主张的 “合伙消费”“借款返还” 等事由,均无有效证据支持。其无法提供合作协议、项目凭证证明 “合伙消费”,也没有借款合同、借条、催款记录等证实 “借款返还”。原审法院在张王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未否定其主张,反而在认定返还金额时予以不当考量,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二)涉案款项1000000元均系非法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 3(刘陈某与周正某谈话录音)、证据 4(刘陈某与张王某及刘陈某与周正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据 5(周正某母亲刘王氏的谈话笔录)、证据 6(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据 7(淘宝购买记录)、证据 8(离婚案笔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周正某与张王某存在长期同居的不正当关系。证据 9 显示的多笔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明显具有赠与性质,符合婚外情馈赠特征。因此,张王某收取的1000000元均系周正某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全额返还。

      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非法赠与行为的法律评价及处理不当

      张王某明知周正某有合法婚姻,仍与之长期同居并收取大额款项,还以第三者身份公然挑衅上诉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是对婚姻制度的践踏。周正某背弃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二者的行为构成对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挑衅,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 8 条、第 153 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全部无效。依据《民法典》第 985 条,张王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100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不存在酌减空间。一审法院酌定返还 8 万元,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偏离了法律惩戒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

      (二)对基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返还原则适用错误

     对于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认定返还金额时应从严把握。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财产权益,还破坏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风气。若简单进行 “综合平衡”,可能使违法者获利,变相纵容不良行为,违背法律宗旨。受害者遭受情感和财产双重伤害,只有全额追回款项,才能避免二次伤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彰显法律威严,维护公序良俗。一审法院的酌定处理违背了这一原则。

      三、离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张王某免责的理由

      离婚调解协议中 “双方无其他纠纷” 的条款,仅适用于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特定事项,不能扩大解释为对第三者非法侵占财产的豁免。上诉人要求张王某返还不当得利,基于独立的侵权事实,与离婚调解协议处理的事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张王某以此逃避责任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偏差,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王某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款项1000000元,并由张王某、周正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传递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此致

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2025 年12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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