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原告张某辉与两被告孟某建、郭某勇签订借条一份。张某辉作为出借人,孟某建是借款人,郭某勇为担保人,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还清为止。约定孟某建向张某辉借款38,000元,借款
梁某拥有A住房,晚年一直由保姆祝某陪护。梁某看到祝某60多岁,孤身一人,担心自己过世后,祝某无房居住。梁某自书遗嘱:我死后,儿子继承A 住房;祝某有生之年对该住房享有永久居住权。梁某过世后,梁某儿子对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
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奖牌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奖牌的荣誉属性。奖金、奖牌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则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期间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其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来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是弃、虐待、暴力伤害
2019年10月30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租用位于河南省夏邑县××楼××段,建筑面积约为340平方米;租赁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范某与马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范某购买了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因范某有不良信贷记录,逐将该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并办理了贷款,车辆首付款及截止到2020年8月的车辆贷款均由范某支付。2020年
佟某承包村委会承包地6.92亩,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承包地块与李某的承包地相邻。刘某自2002年向李某转包承包地后,便开始种植槐树,现该槐树已成材,严重影响了佟某的庄稼生长。佟某多次找村委
张某红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位于德惠市某小区的楼房借给王某、矫某杰夫妻居住。2016年8月3日,宋某与张某红在离婚协议书声明一栏中载明:宋某自愿将坐落德惠市建设办事处惠松委某区某栋5单元1层1号楼
汪某红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人民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汪某红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通常情况下,同一顺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事宜。恋爱期间,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要求原告给其转帐,截止起诉前,原告共向被告转帐伍万多元。2022年11月21日,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分手,
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又称利益平衡原则,是指法律在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时应恪守衡平理念,并努力使分配结果保持大体均衡状态。换言之,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意味着虽然民法高度尊重当
撞了人却不知情,跑了算肇事逃逸吗?安徽银开律师说: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虽具备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逃脱法律制裁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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