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立即纠正离婚纠纷案件调查令期限限制的函
致: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委托人李芳的委托并指派本所陈军律师担任其与王强离婚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全部诉讼活动。现就贵院在本案调查令出具过程中,仅准许开具 “两年期限” 调查令的相关事宜,特向贵院发函,请求立即予以纠正,具体内容如下:
委托人李芳与被告王强于2012 年 10 月 15 日在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确问题,王强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目前案件处于证据收集关键阶段。
为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全貌(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收入、银行账户流水、不动产购置记录、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公积金缴存明细等),维护李芳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所陈军律师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向贵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明确请求调取 “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申请提交之日止” 的相关证据材料。贵院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口头告知仅准许开具 “近两年期限” 的调查令,该决定直接导致本案关键证据收集范围受限,无法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李芳与王强婚姻关系存续已逾十年,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积累贯穿整个婚姻周期,仅允许调查 “两年期限” 的财产情况,明显无法覆盖全部共同财产范围,违背上述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贵院仅准许 “两年期限” 调查令,未提供任何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直接缩小调查范围,导致本所无法调取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时间段的关键证据(如长期银行流水、早期不动产交易记录、历史投资收益凭证等),实质侵害了李芳的法定调查取证权,阻碍本案核心事实的查明。若仅依据 “两年期限” 调查令,上述长期存在的财产侵权行为将无法查实,法院若基于不完整的证据作出裁判,极易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形成因证据不足导致的裁判偏差,既损害委托人李芳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保障委托人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本所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
一、立即纠正仅准许开具 “两年期限” 调查令的不当决定;
二、重新出具调查令,明确调查时间范围为 “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李芳与王强结婚之日)起至本函提交之日止”,确保覆盖双方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若贵院不同意上述诉求,恳请在收到本函后 X 日内出具书面答复,详细说明不予准许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并将 “限制当事人调查取证权” 的相关事项如实记入本案庭审笔录或案卷材料,以便委托人后续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如复议、上诉等)。恳请贵院高度重视上述事宜,在收到本函后 X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含重新出具的调查令或书面答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本所。
联系人: 陈军律师,联系电话: 13205519980 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潜广场 20 层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特此函告!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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