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情侣们为了憧憬中的未来,常常会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产,可世事难料,倘若感情破裂,房屋及增值收益该如何分割,便成了棘手难题。尤其是当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情况更是复杂。今天,我就结合实际案例,给大家讲讲其中的法律门道。
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王某和姚某本是甜蜜的情侣,订婚后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因王某没有当地购房资格,两人便商议以姚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婚房。王某支付了首付 280 余万元,姚某则承担了剩余 100 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房屋顺利登记在了姚某名下。但遗憾的是,两人最终没能走进婚姻殿堂,感情破裂后,王某希望姚某按照自己购房的出资比例 67.16%,返还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毕竟从出资角度看,自己付出了大头,房屋增值部分自然也该按比例分一杯羹,这个诉求看似合情合理,可法院最终的判决却并非如此简单。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首先会对案件性质进行判定。从表面看,似乎是共有纠纷,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理应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但深入分析,法院通常会将其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为什么呢?因为订婚后购置房屋等一系列财产安排,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与普通的投资购房有着本质区别。就像王某和姚某,他们买房是为了组建家庭,不是为了炒房赚钱。所以,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把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划等号。
那法院在具体判定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量哪些因素呢?房款支付情况:这是基础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出资数额,像王某支付的首付、姚某承担的贷款金额,都要清晰界定。
房屋增值:房子从购买时的价格到分手后的市场价值,其间的增值幅度需要专业评估。比如案例中的房屋,从最初的购置价一路涨到后续评估时的高价,增值明显。
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分手后由谁实际占有、使用,日常维护费用由谁承担,这些都会影响最终判决。若登记方长期居住并承担了主要维护成本,在增值收益分配上会适当予以考虑。
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以王某为例,正因为其没有购房资格,才无奈将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这一客观因素在判定时也不能忽视。
最终,法院综合上述全部因素,酌定由姚某返还王某 350 万元,而非王某主张的按出资比例计算的金额。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复杂情感与财产交织纠纷时的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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